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