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应保障城市园林、市容环卫、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用水不得动用公用消火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