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给予固定补贴,其他的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财政补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的,其人数、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