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但不得随意摊派;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