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