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