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使自治州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自治州财政正常收入的增长比例,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集资办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