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使自治州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自治州财政正常收入的增长比例,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集资办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