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对生态建设的投入,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大项目。加强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盗伐林木,严禁在林地开垦耕地。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