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坚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方针,大力发展草原畜牧业。农区发展以舍饲圈养为主要形式的农区畜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设施畜牧业,实行科学养畜,提高母畜和良种畜比例,加快牲畜周转,提高牲畜商品化程度,促进传统畜牧业向效益畜牧业转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立草为业,增加对牧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州、县、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草原防火和畜疫、草原病虫害防治工作,逐步改善牧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草场管理使用责任制,依法承包草场,实行谁承包、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严禁破坏植被,滥垦草原。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