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蒙古、汉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各民族职工都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机构或者设专职、兼职翻译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