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