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