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