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