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给自治县退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促进自治县地方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