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县有关草原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矿区附近的草原植被、草原设施和野生动物。加强对有害有毒物品的管理,严防对矿区附近空气、水源、草场的污染,保证矿区所在地人畜的安全健康。凡在可利用草场采矿者必须回填采坑。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