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矿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建厂可行性论证报告,加工符合设计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和精矿。
凡从事矿产品经销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个人,须经自治县地矿部门批准,领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和经销单位及个人,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申办准运手续。无准运手续的矿产品,运输部门和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自治县地矿部门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可进行必要的检查。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