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