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