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