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全国、本省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影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他人相关的申请登记权的行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