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统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督促下级政府按规划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指导、督促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四)拟定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部分教学内容。
(五)根据自治州及县(市)的特点,拟定发展各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以及民族学校、民族班(部)的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教学内容。
(六)管理、培训、考核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合理调整、统筹分配教师资源。
(七)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八)依法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按照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十)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