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科教兴州战略,积极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四)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女儿童少年入学率和巩固率,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建立专职督导队伍和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依法进行督政、督学,指导及评估教育工作。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