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采取措施,确保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