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边防治安案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涉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