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