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