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三沙市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机关的委托,对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生产作业的出海船舶和人员,就近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变更、注销等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