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