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经费和易地建设费进行审计。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