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单位训练和管理,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