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