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在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