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