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缴入国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就近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年度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科学编制下一年度易地建设费预算,严格易地建设费项目支出管理,并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