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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已修改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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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