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