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