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转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