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花草自给。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