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