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制度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