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从业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