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从业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