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泄爆装置,使用防爆设施设备,采取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生产单位应当根据粉尘的特性配备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禁止在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和违规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