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承揽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转包、违法承包项目或者出借资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