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