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