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制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乡镇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

(二)发布公告,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编制规划成果;

(五)报批程序:

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