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房屋,需要建设的,必须按规划退到道路红线之外;已被确定为近期改造建设的房屋,不得原地扩建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院落地坪以高出宅院出入处道路面0.3米为限,特殊地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