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应当制定治理计划,定期报送治理情况,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停止生产等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